近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安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监督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宣传利用工作;党史、档案、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或工作机构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
《条例》鼓励和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保护、研究、收藏机构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举办主题展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增强展览展示的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感;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融合发展,促进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与特色镇村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红色文化品牌。
(庞博)